前往 Weblate! Menu

一般條款與條件

提供服務所需的法律文件。 本《一般條款與條件》文件以英文版本具法律拘束力,翻譯版本僅供便利參考之用。

檢視英文版本 下載為 PDF

使用者與提供者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權利與義務,悉依本《一般條款與條件》規範。

總則

本一般條款與條件為使用者與提供者間所締結服務協議(下稱「本協議」)為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並定義提供服務與產品及使用服務與產品之具拘束力規則與條件。本一般條款與條件規範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間之契約關係。

就本一般條款與條件之目的而言,下列定義具有以下含義:

民法典
指《第 89/2012 Coll. 號法案民法典》及其修訂;
締約方
統稱使用者與提供者;
Cookies
指從服務網站伺服器發送至使用者電腦或其他連網裝置之任何資料,該資料允許依據修訂後之《第 480/2004 Coll. 號特定資訊社會服務法及部分法案修正案》第 89 條唯一識別使用者之網頁瀏覽器;
專用 Weblate(Dedicated Weblate)
指一種合作形式,其中使用者為提供者託管並提供之雲端服務中之唯一使用者;
GDPR
指歐盟第 2016/679 號規則《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本條款
指本一般條款與條件,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託管字串
指翻譯格式中定義之文字單位。可為單字、句子或段落。每種語言分開計算;
託管 Weblate (Hosted Weblate)
指一種純雲端基礎之合作形式,其中提供者於其營運之非專用(即多位使用者共享)雲端上向使用者提供服務;
授權
指提供者授與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非專屬授權;
個人資料
指使用者輸入至本服務和/或 Cookie 中,符合歐盟第 2016/679 號規則定義之個人資料;
價格
依據價目表為所提供之授權以金錢表示之價值;
價目表
指載明服務和/或產品價格之文件或網頁,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
產品
指依據提供者品牌使用政策,以提供者特定品牌提供之任何服務或其部分。使用者係依「現狀」購買本產品。支援及其他服務另行提供;
提供者
Weblate s.r.o. 公司(統一編號:21668027,註冊地址:Nábřežní 694, Cvikov II, 471 54 Cvikov,登記於烏斯季(Ústí nad Labem)區域法院商事登記處,案號 C 52324),即與使用者締結本協議之對象;
服務
指由提供者所提供,基於 Weblate 之網站及服務;
自託管
指一種合作形式,其中使用者為本服務之唯一使用者,且本服務直接於使用者伺服器上運作;
支援服務
指提供者在本服務範圍內向使用者提供之支援。支援服務另由單獨之支援服務協議規範;
翻譯記憶
指 Weblate 上提供之選用翻譯記憶服務;
使用者
指提供者以外,利用本服務之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使用者帳號
指在託管 Weblate 網頁介面中具有唯一存取碼及密碼之使用者帳號。每一使用者帳號僅供一位使用者使用;
使用者伺服器
指非由提供者擁有、管理或控制之伺服器及其他硬體設備;

承諾方式

授權係基於已締結之本協議授與使用者。

本條款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協議於下列時點成立:

  1. 雙方簽署之日(特別是針對所有提供客製化設定之服務);
  2. 透過網頁介面依據價目表線上承諾(確認),本協議於使用者依第一期帳單週期所示金額完成授權價格之支付時生效(若為銀行轉帳,則指授權價格相對應之金額入帳至提供者銀行帳戶時)。

服務之提供

提供者依據本協議及產品規格中概述之技術規格,於產品規格指定之網際網路位址及其子網域,或於使用者伺服器上運作本服務。

若本協議係依第 2.3(a) 條締結,服務範圍定義於本協議附件之產品規格中。產品規格得進一步詳述個別(子)服務之內容及啟用方式。以此方式定義之產品規格,優先於價目表所提供之服務形式適用。

本服務提供三種合作形式:託管 Weblate、專用 Weblate 及自託管。

依據 GPLv3,本服務之特定部分可能由提供者以外之第三方協助提供,或直接由該等第三方提供。使用者確認知悉該等第三方將依據本協議及 GPLv3 授權提供其服務。使用者確認知悉參與提供本服務之第三方可能在服務提供過程中變更。該等第三方得依據本協議及 GPLv3,於其活動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

服務期間

除本協議另有明文約定外,本協議之締結期間對應於訂閱模式。訂閱費用可依本條款第 5 條按月或按年支付。

價格

服務價格依報價或價目表決定。使用者確認並同意,提供者得比照本條款之修改方式單方變更價目表。價格取決於所選之服務配置,本服務有多種提供方案。該等方案列於價目表中。服務價格由下列單獨項目或其組合構成,並按月/年定期支付:

  1. 存取服務之定期價格,係針對相關期間及基於服務特定條件設定,按月或按年支付,此價格依價目表針對不同合作形式而異;
  2. 託管字串數量之定期價格;此金額由使用者從價目表提供之選項中選擇,或與提供者協議定之;
  3. 翻譯記憶之定期價格;

(a、b 及 c 點統稱為「訂閱」)。

為免疑義,訂閱可能僅保證存取特定產品或授權,和/或保證特定之服務組合。

使用者有義務依據收到之提供者開立之稅務憑證(發票)支付價格。價格採預付制,發票於每一相關期間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開立並送達予使用者。

支付價格可透過信用卡、銀行轉帳或加密貨幣交易為之。價目表所列價格均不含增值稅(VAT)。歐盟終端使用者及捷克商業公司需額外支付 21% 之增值稅。開立予歐盟境內企業之發票適用逆向課稅機制(Reverse Charge)。

若使用者欲避免被收取訂閱模式之服務費用,必須在服務使用自動續約前至少三天取消訂閱。提供者建議向預付卡發卡機構或銀行確認是否支援定期扣款。

使用者可登入其使用者帳號線上變更訂閱模式,或於該處取消訂閱。若使用者依上述第 5.5 點於續約日前至少三天取消訂閱,其訂閱將於當期帳單週期結束時停止。

對於使用者取消服務前已提供之服務、支援服務和/或依本協議及本條款提供之任何其他服務,提供者不退還任何款項。付款後之訂單取消,若所訂購服務尚未使用或未曾嘗試下載,得經協議為之。若已嘗試下載,則無協商餘地,使用者無權要求任何退款、折扣或其他金錢補償。若預付服務之預付期間超過實際使用期間,該退款條件將個別議定。

營運商(提供者)得隨時單方變更價格及訂閱條件。首次購買或最近一次訂閱續約時有效之價格及條件,於該訂閱期間內維持有效,但續約或新訂閱可能適用新價格及條件。提供者將於新價格或條件生效前之合理期間內,通知使用者任何價格或訂閱條件之變更。在此情況下,使用者有權取消訂閱。

授權條款

提供者之軟體及 Weblate 軟體擴充套件係依據 GNU/GPLv3 授權發布(參見 https://www.gnu.org/licenses/gpl-3.0.html)。使用者獲授與本服務任何元素之非專屬授權,適用授權提供時最新版本之本條款規定。授權係依據價目表所選之選項授與。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之授權條款完全受 GPLv3 授權規範。然而,軟體之特定部分亦可能適用其他授權。提供者軟體及軟體擴充套件所使用之完整授權清單可於其原始碼中查閱,該原始碼符合 REUSE 3.0 規範,詳情請見提供者網站資訊(參見 https://docs.weblate.org/zh_TW/latest/contributing/license.html)。

使用者確認本服務之所有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提供者,和/或其作品已被納入本服務或與本服務共同使用之第三方。然而,使用者不因此喪失在適用授權允許範圍內使用本服務之權利,包含執行、創作及散布本服務,即使使用者未公開發布本服務亦同。

若僅為使用者之利益而對本服務進行專屬修改,或為建立運作本服務之手段,使用者僅得在符合 GPLv3(和/或 GPL 授權後續版本)條款之前提下發布本服務,即必須發布其未擁有著作權之所有材料。

本授權包含提供者未來對本服務所做之更新和/或修改,前提是服務係基於所選訂閱提供,且已全額支付該更新和/或修改發布期間之所有相關授權及其他費用。使用者確認並非所有自託管訂閱方案皆包含服務之更新和/或修改。

使用者有權在 GPLv3(和/或 GPL 授權後續版本)之限制範圍內使用原始碼及處理受著作權保護之元素,包含但不限於製作副本。使用者僅得在每一副本均於顯著可見處包含對提供者之引用及無保證聲明之前提下散布該副本,並確保對本授權及任何附加條件之引用維持不變,且所有關於無保證之引用保持完整,同時使用者須隨程式提供本授權之副本予該原始碼副本之所有接收者。

付款條款

發票將以電子方式開立。使用者同意發票之電子開立及透過電子方式接收。發票付款期限為 14 個日曆天。

帳單週期定義為一循環期間(日曆月/年)。款項將透過所選付款方式自動扣款,發票將於提供者收到款項後無不當遲延發送予使用者。若因任何原因無法自動扣款,提供者將開立發票,使用者有義務於相同期限內支付該發票。

若使用者遲延支付任何款項,提供者亦有權暫停或限制服務之提供,直至債務全額清償為止。於服務暫停或限制提供期間,使用者仍有義務依已送達之稅務憑證支付價格。使用者屢次遲延付款視為本協議之重大違約,提供者有權依下述第 11 條之事由終止本協議。

使用者於購買時同意本條款,即代表訂閱未來之自動續約。訂閱將於每一訂閱期間屆滿時,依購買時所選之訂閱期間自動續約。於每一帳單週期開始時,訂閱將依據更新後之價目表費率,和/或提供者於上一帳單週期結束前另行通知之費率收費。訂閱為連續性且自動續約,直至取消訂閱或使用者帳號終止為止。

使用者確認,若透過支付閘道支付訂閱費用,該閘道係由 ThePay, a.s. 提供(註冊地址:Masarykovo náměstí 102/65, 586 01 Jihlava,統一編號:281 35 261,登記於布爾諾(Brno)地方法院商事登記處,B 節,案號 8977,下稱「ThePay」)。費用支付條件受 ThePay 之相關契約條款規範。

輸入支付閘道之付款卡資訊非由提供者處理,提供者對 ThePay 支付閘道之功能概不負責。

提供者之權利與義務

提供者有權對本服務或其範圍進行任何變更。在此情況下,提供者將透過與所提供服務相關之網頁介面通知使用者。若發生法律或監管架構、產業標準、提供者相關成本、市場慣例、影響相關市場之條件變更,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服務提供之變更,提供者得隨時修改、取消或增補本條款(稱「變更」),並於變更生效前至少 14 天,透過在網站上發布本條款修訂版,以及透過電子郵件和與所提供服務相關之介面通知使用者該變更。若使用者未於上述期間內對該變更作出回應,將視為使用者同意該變更。若變更係法律、法院命令所要求,或涉及新增服務、現有服務之額外功能,或任何其他未減損使用者權利或增加其義務之變更,則不適用通知規定。在此類情況下,變更將在未經事先通知使用者之情況下實施並立即生效。若使用者於上述期間內對本條款之變更提出異議,其有權終止本協議。無論如何,使用者得接受變更(透過未提出異議之默示方式)或於上述期間內終止本協議。

提供者承諾在其技術能力範圍內採取所有步驟,以確保本服務之功能性及可用性。使用者確認並同意使用本服務之風險由其自行承擔。

本服務正常運作之基本系統需求包含伺服器環境及最新版本中定義之技術狀態。提供者承諾透過自身行為滿足該等需求並確保本服務之正常運作。

若使用者發現任何與本服務速度、功能性或可用性相關之問題,有義務立即向提供者回報。使用者確認,超出提供者控制範圍之事件,如使用者之網際網路連線故障、自然災害、對提供者技術設備之 DOS 或 DNS 攻擊及其他因素,可能會影響本服務之功能性或可用性。提供者對使用者因該等事件所生之任何損害不負責任。

使用者確認並同意,提供者得因重大事由暫時中止服務之提供,特別是在必要時(如預防網路攻擊),或發生需必要停機之嚴重服務故障時。提供者必須儘速通知使用者該中斷。提供者有義務實施適當之營運及安全措施,以將潛在故障或服務受限或完全無法使用之情形降至最低。若為計畫性停機,提供者有義務在合理時間內提前通知使用者。

提供者同意不將使用者之資料內容提供予第三方。

締約雙方同意,提供者不取得使用者資料之所有權。使用者對儲存於其伺服器或提供者伺服器上之資料內容負完全責任。

一旦接受本條款,即代表使用者確認並同意提供者有權利用其自身資源監控使用者是否依據本協議使用本服務。在此情況下,使用者承諾完全配合提供者。

使用者之權利與義務

使用者不得違反適用之法律規範使用本服務。使用者亦應負全責確保其對本服務所做之任何修改皆符合適用之法律規範。

為取得本服務之存取權,提供者可能要求使用者提供特定識別詳情及其他資訊,且僅限於表單要求之範圍。我們大部分的使用者僅需提供暱稱;然而,若需開立發票,將要求提供額外之法律應備資訊。使用者有義務依法律要求,始終提供真實、準確且最新之資訊。對於僅提供暱稱之使用者,此不代表其需提供任何額外資訊。本條款並不擴大所需個人資訊之範圍,而在於強調使用者所提供資訊之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效性。

應提供者要求,使用者有義務在解決故障或調整本服務時提供必要之配合,包含在提供者因第 8.5 條所述原因執行系統停機時,有義務容忍對服務使用之限制。

提供者有權依據本協議實施安全措施以保護本服務,使用者必須遵守並尊重該等措施。

使用者有義務依據本協議第 6 條指定之授權條款使用本服務,確保其不危及本服務之功能性。

依據價目表所列之服務方案,使用者有權依價目表規定向提供者請求支援服務。

使用者必須對本服務之存取憑證保密,且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危及本服務安全之行為。使用者亦必須在合理範圍內保護其技術設備,以將第三方濫用使用者帳號存取憑證之風險降至最低。

若使用者違反本節指定之任何義務,提供者對使用者所生之任何損害概不負責,且使用者應單獨對提供者或第三方所生之任何損害負責。違反該等義務亦賦予提供者終止本協議之權利。若使用者因存取資訊外洩而知悉服務存取權可能暴露予第三方,必須向提供者回報。

禁止行為

使用者不得於服務入口網站上傳、發送或以其他方式儲存任何可能包含軟體病毒,或其他可能破壞、損害或限制提供者或其他使用者裝置功能之檔案及程式之內容。使用者亦未獲授權上傳持有或散布即屬違法、侵害第三方著作權、屬於犯罪活動一部分、透過本服務散布垃圾郵件,或試圖存取其他使用者帳號或提供者伺服器之內容至服務入口網站。違反該等義務構成對本協議之重大違約。

使用者特別同意在使用本服務時(特別是透過本服務)避免下列活動:

散布或提供任何違反國家、歐盟或國際層級適用法律之內容;

散布或提供任何非法取得之內容,或其散布屬違法之內容;

散布或提供任何色情、猥褻或其他粗俗之內容;

從事任何違反國家、歐盟或國際層級適用法律之服務或活動;

從事規避智慧財產權保護元件之活動(如破解檔、非法軟體等);

發送未經請求之商業訊息及其他垃圾郵件,或對第三方進行其他非法騷擾;

發布或散布任何可能侵害第三方權利之內容(包含對該等人士之攻擊),或任何違法或非法侵害第三方人格權之冒犯性、無禮或其他不當內容;

散布或提供任何侵害第三方智慧或工業財產權之內容;

操作或散布任何可能被濫用於破壞網路、裝置或服務安全之工具;

使提供者或第三方之伺服器負載過重;

從事任何可能損害提供者、其商譽或其資產之活動;

以未經本條款或本協議明示同意之方式,使用提供者提供之任何手段、伺服器、裝置或元件;

進行將向第三方揭露下列內容之活動:

包含受禁止之應用程式及指令碼;

使資料庫系統過載或導致伺服器故障;

使提供者或第三方之基礎設施、連線線路或硬體負載過重;

涉及使用者無散布權之音樂、聲音、影像、電影或類似檔案;

威脅其他網際網路使用者之隱私或安全,或電腦系統之安全(例如透過病毒、密碼產生器等);

屬於所提供服務之一部分,且未經提供者書面許可分享予第三方;

未經授權而造成使用者係代表提供者行事之印象;

可能損害任何第三方權利。

若提供者合理認為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本協議,或以違反適用法律、公共道德、倫理原則或網際網路使用規則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或正在協助或實施犯罪活動,提供者得不經事先通知,中斷、限制或暫停服務之提供。

若本服務被濫用於未經授權干擾提供者權利(例如冒充、詐欺性發票),或過度使用(特別是透過使提供者伺服器或其他技術設施過載之自動化軟體及機器人),提供者亦得不經事先通知,中斷、限制或暫停服務之提供。

使用者明示同意,若提供者有正當理由中斷、限制或暫停服務,使用者應自行承擔因該中斷所生之任何損害,且不得向提供者請求任何賠償。

為驗證所使用之軟體解決方案,或稽核指派軟體資源及透過本服務上傳內容之授權狀況,使用者同意提供提供者完全之配合。此包含啟用或確保在虛擬伺服器上安裝及執行驗證與檢查所用軟體資源之工具及指令碼。

使用者明示同意對提供者、其客戶、合作夥伴或第三方造成之任何損害負責。此責任特別包含違反本條款第 10 條規定之任何法律行動之後果。使用者亦同意提供者得調整服務設定以防止濫用。若使用者違約,未使用的服務期間將不予退款,並自動視為一次性違約金。此違約金不影響提供者除違約金外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協議之終止

契約關係得因解除協議、約定期限屆滿、法人(提供者或使用者)解散清算、終止協議或雙方合意而終止。

提供者得隨時終止本協議且無須附理由。通知期間為三個月,自送達通知予使用者之次月一日起算。

使用者得依本條款第 8.1 條指定之條件終止本協議。

若使用者重大或屢次違反其於本條款或本協議下之義務,且未於收受違約通知後 14 日內補正該違約,提供者得解除本協議。解除於使用者收到解除通知之次日生效。

若使用者以情節特別重大之方式違反其於本條款或本協議下之義務,提供者有權於發現該違約時立即解除本協議並終止服務之提供。

若提供者以情節特別重大之方式違反其於本條款或本協議下之義務,使用者有權於發現該違約時立即解除本協議。

除本節明文規定之情況外,任一方均不得終止或以其他方式結束本協議。雙方在最大可能範圍內,排除任一方終止本協議之權利,包含捷克民法典第 1912 (2)、1923、1969、1977、1978、1979、2001、2002、2003、2106、2107、2110 及 2111 條之規定。

責任限制

對於因提供本服務所生之任何間接損害,如利潤損失、營收損失、資料遺失、財務損害,或任何間接、特殊或衍生性損害,包含懲戒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例如但不限於其他無形損失之損害賠償(即使提供者已被告知該等損害之可能性),提供者概不負責。上述損害係指源自於:

  1. 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
  2. 因透過或源自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商品、資料、資訊或服務,或接收之訊息或進行之交易,而衍生取得替代商品及服務之成本;
  3. 參與提供本服務之任何第三方之聲明或行為,包含與本服務相關之第三方解決方案或服務之任何結果;
  4. 與本服務相關之任何其他事項。

如遇不可抗力,雙方有權暫時中止其契約義務,任何未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所課予義務之情事,均不被視為違約。不可抗力包含依據捷克法律排除責任之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或政治局勢變更,致使無法或過度阻礙行使源自本協議之權利與義務。

透過締結本協議,使用者確認儘管提供者盡最大努力,本服務仍可能因超出提供者控制之情況(例如網際網路連線中斷)而暫時無法使用。因此,使用者同意並承諾將儲存於本服務內之所有資料備份於其他地理位置。

使用者依「現狀」使用本服務。除非雙方於個別案件中另有明示協議,否則與其他軟體、硬體配置之不相容,或任何瑕疵或故障,均不賦予使用者取消訂單或請求退還任何已付費用之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

提供者蒐集使用者資料之目的,僅限於提供本服務、提升其品質、履行法律義務,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為提供者之正當利益(例如維護伺服器安全與完整性),或為發送隱私權政策中定義之選用商業通訊。

本服務內之所有通訊均採用 SSL 協定加密。使用者聲明其認為此加密方式已足夠安全。

提供者承諾,除本協議及隱私權政策定義之目的外,不將使用者於註冊使用者帳號時提交之任何資訊或使用者提供之任何其他個人資料,提供予任何第三方。

提供者之網站及網頁應用程式亦使用 Cookie。本服務僅使用來自提供者之工作階段 Cookie,絕不使用第三方 Cookie。就功能及類型而言,提供者僅使用功能性/技術性 Cookie,依現行法規無需明確同意。

附則

雙方承諾對本協議建立之契約關係期間所知悉之所有資訊保密。

未經提供者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轉讓源自本協議及本條款之權利。

為免疑義,雙方明確確認其為商業實體,且係在其商業活動範圍內締結本協議。

若本協議或本條款之任何條款無效、不生效力或無法執行,或嗣後變為無效、不生效力或無法執行,不影響本協議或本條款其餘條款之效力、執行力或有效性。在此情況下,雙方應盡最大努力修訂本協議,以反映原始意圖之新條款取代該無效、無法執行或不生效力之條款。

本條款受歐盟成員國捷克共和國法律管轄。然而,雙方在最大可能範圍內排除捷克民法典第 1764、1765、1793 至 1795、2050、2389a 至 2389f、2389t 及 2389u 條之規定。任何因本協議履行或解釋所生且雙方無法友好解決之爭議,應提交捷克共和國經濟商會及捷克共和國農業商會仲裁法院(Arbitration Court of the Economic Chamber of the Czech Republic and the Agricultural Chamber of the Czech Republic),由依據該仲裁法院規則指派之三名仲裁人進行仲裁,以獲得最終解決。每一方指派一名仲裁人,該兩名仲裁人應於 30 日內協議選定第三名仲裁人。若該兩名仲裁人未於上述期間內就第三名仲裁人達成合意,將由仲裁法院主席指派第三名仲裁人。仲裁裁決為終局且對雙方具拘束力。雙方不可撤銷地同意,不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對仲裁裁決之執行提出異議。

本條款之官方版本以英文撰寫,並視為唯一具拘束力之版本。任何翻譯成其他語言之本條款版本僅供使用者方便參考,不具法律效力。若英文版本與任何翻譯版本間有任何歧異或衝突,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條款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正體中文